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情况。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将聚酯薄膜制造业务与聚酯薄膜加
工业务分开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加快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布
局,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同时能够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升凝聚力。本次对外投资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全、朱益明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其他非
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
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5 亿平米高端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计划进度事项。
四、关于修订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等文件中的业绩指标进行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
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激发公司管理层及各层级优秀员工
的工作热情,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业
绩指标。
五、关于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及员工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
吸引各种人才,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关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议案的程序和
决策合法、有效;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朱利平 钱振华 刘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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