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材料,本着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担任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
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公司
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
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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