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普医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董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禁售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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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
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管理人员与关键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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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
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团队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颜光美、卢馨、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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