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金融 物流 汽车 国企 财经 公司 环保 能源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 >

庭审中说谎,北京房山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2万元

来源:新京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7-27 18:03:45


(相关资料图)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罚款2万元。据了解,自2006年起,张某开始向高某、李某供应五金建材,出于多次买卖合作的信任,双方未及时厘清货款。经反复催要,李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但仍未按时给付。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李某支付货款9.98万元。案件受理后,房山法院尝试所有送达方式均未联系上高某、李某。后经过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高某出庭应诉,李某未出庭。庭审中,张某出示了附有李某签字的欠条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自认欠条虽有李某签字,但与李某无关,认可实际欠款人为高某。“我和张某的账早就结清了,欠条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要求对签字做笔记鉴定。”高某对欠条一概予以否认。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李某与高某的关系,张某称李某为高某亲姨夫;高某称不认识李某,与李某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欠款距今已十余年,当年向高某供货的票据也已遗失,仅有的欠条和录音证据,高某一概予以否认。因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与李某有关,为了查明高某与李某的关系,承办人向高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协助调查函进行查询。派出所回函称,李某与高某存在亲属关系,李某系高某亲姨夫。承办法官将高某传唤到庭,向高某出示了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要求高某就庭审中的陈述作出解释。高某拒不配合承办法官谈话,并中途退出法庭。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张某提供了货物,应当获得相应价款,现结合张某提交的欠条、录音等证据,表明高某欠付张某货款,虽高某予以否认,但高某虚假陈述,试图以隐瞒与李某的亲属关系来否认对张某的欠付事实,故法院认为张某的陈述更具合理性,对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合相关事实和证据,房山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向张某支付货款3万元。此外,房山法院认为,高某面对本案关键证据,为了达到否认欠款的目的,不如实陈述与李某的关系,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对高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校对 赵琳

标签:

精彩推送

最火资讯

Copyright @2008-2018 名企时报网 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邮箱:9 9 2 5 8 3 5@qq.com
豫ICP备2020035338号-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